| | 咨询主题: | 房屋租赁发票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董黎 | 咨询时间: | 2017-08-09 13:57:46 | 咨询内容: | 请问,房屋租赁发票贵局可以开么?滨湖是否有代征点开?谢谢!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请咨询国税部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办理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8-09 15:09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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