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期所得税如何抵扣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赵 | 咨询时间: | 2017-10-23 14:17:34 | 咨询内容: | 您好,供应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请问如何入账,以及后期所得税如何处理?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 建议您咨询国税部门(联系方式:12366-1或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网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10-23 15:37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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