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宣传 >> 工作动态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地有声
发布时间: 2017-12-15 10:36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bug
bug
字体:
bug
bug
bug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出台已经有7个年头,为了进一步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出台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笔者对某县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开展了调研,自该项政策落地以来共有3户次享受了该项税收优惠,从户数来看政策出台时只有一户物流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年税额不足20万元,到2017年发展为3户企业,累计享受优惠金额150余万元,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集约化水平,发挥了积极地作用。近日,笔者接受一户电商企业电话咨询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该纳税人要求在未建成仓储设施的情况下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日开始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经过耐心解说,咨询人对如何才能享受,如何执行该项优惠政策有了初步的认识。但通过对部分企业备案资料的调阅发现,企业的备案资料不完全,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及《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解读》,笔者认为物流企业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应该注意下列风险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税务机关也应该有针对性的开展一对一的政策服务,为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免纳税风险。

一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的范围是一定的。你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在你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该含有“物流、仓储或运输”字样。从这点来看所调研的该县三户企业从名称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来看是符合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的范围的,包括电话咨询的纳税人也是符合的。

二是必须是建成的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电话咨询的纳税人只是刚刚拿到土地,还处于规划建设中,所以不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时点。已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三户企业是已建成的仓储设施用地,享受的时点符合规定。

三是同一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并且仓储的是列举的大宗商品,主要为: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料的仓储设施。如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不在列举范围。自用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的用地,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等不属于优惠范围。所以,电话咨询的电商企业连设施都没有建成,更谈不上仓储的是什么了,暂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享受了该项优惠的该三户企业在这点上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企业认真对照所仓储的是否列举的大宗商品,仓储的用途是否发生变化,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强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做好后续的服务工作,既要确保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有声,也要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真正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bug
 
bug
 
 
bug
bug
bug
bug
版权所有:365bet比分网 皖ICP备05022081-1号 网站标识码:3401000063 维护单位:合肥市地税局办公室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地税大厦 邮编:230022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涉税咨询热线:12366
传真:0551-63532800 电子邮件:3150262771@qq.com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15 10: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