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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2013-11-27 15:50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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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如何理解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除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仍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二、对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其营业额?
    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分别核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按合计营业额来确定征免税。
    三、对按季申报营业税的纳税人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对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实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3个月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的标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四、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否包含本数?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本数。
    五、2013年8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纳税申报期?
    2013年8月1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而非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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